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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三)
2008-8-6 发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无形资产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无形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并维护其价值,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即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协议、资产、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权许可、租赁或者交换的,以及源自合同协议性权力或其他法律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无形资产的下列风险:

(一)无形资产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无形资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无形资产购买决策失误,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四)无形资产使用和管理不善,可能导致损失和浪费。

(五)无形资产处置决策和执行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权益受损。

(六)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真实、完整,可能导致企业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实施无形资产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无形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规范。

(三)无形资产取得、自行开发并取得、使用及保护、处置报废等环节的控制流程清晰严密。

(四)无形资产确认、计量和报告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无形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无形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

(三)无形资产取得、验收与款项支付。

(四)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五)无形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无形资产的使用、保管与会计处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无形资产业务。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无形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无形资产业务。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无形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无形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无形资产业务流程,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编制、自行开发无形资产预算编制、取得与验收、使用与保全、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无形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无形资产预算管理制度。

企业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效果、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无形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考虑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企业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对于预算内无形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应由无形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对于外购的无形资产应当建立请购与审批制度,明确请购部门(或人员)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

无形资产采购过程应当规范、透明。对于一般无形资产采购,应由采购部门充分了解和掌握产品及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采购,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对于非专有技术等具有非公开性的无形资产,还应注意采购过程中的保密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采购合同协议的签订应遵循企业合同协议管理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无形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无形资产符合使用要求。无形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必须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仔细审核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必要时应听取专业人员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由研发部门、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无形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企业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除已经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外,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无形资产的验收手续。

企业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对验收合格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办理编号、建卡、调配等手续。

第十五条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使用与保全控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授权具体部门或人员负责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与保全管理,保证无形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无形资产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实施无形资产目录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无形资产摊销范围、摊销年限、摊销方法、残值等。

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无形资产性质确定无形资产保全范围和政策。保全范围和政策应当足以应对无形资产因各种原因发生损失的风险。

企业应当限制未经授权人员直接接触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对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的保管及接触应保有记录;对重要的无形资产应及时申请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在每年年末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预计其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

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五章  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无形资产处置的相关制度,确定无形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区分无形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应由独立于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其他部门或人员办理。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选择合理的方式,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对于重大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出租、出借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二十六条  对无形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无形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无形资产名称、编号、调拨时间等,经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

无形资产调拨的价值应当由企业财会部门审核批准。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长期股权投资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对合营企业投资及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下列风险:

(一)投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投资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投资项目未经科学、严密的评估和论证,可能因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

(四)投资项目执行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因不能保障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而导致损失。

(五)投资项目处置的决策与执行不当,可能导致权益受损。

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实施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支持投资建议和可行性的依据与理由应当充分恰当,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三)投资实施方案应当科学完整,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应当全面及时,投资收益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投资权益证书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依据应当充分恰当。

(四)投资处置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明确规范,与投资处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四)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第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投资业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投资类型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明确投资中主要业务环节的责任人员、风险点和控制措施等。

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投资业务各环节的开展情况。

企业应当明确各种与投资业务相关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  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控制

第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对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提出、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投资决策合法、科学、合理。

企业因发展战略需要,在原投资基础上追加投资的,仍应严格履行控制程序。

第十条  企业应当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关注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的能力、资信等情况。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当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重大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经股东大会(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应权限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类似决策机构)批准。

企业可以设立投资审查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对达到一定标准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在初审过程中,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调控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和投资的总体要求,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拟订的投资方案是否可行,主要的风险是否可控,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和项目监管能力。

(四)拟投资项目的预计经营目标、收益目标等是否能够实现,企业的投资利益能否确保,所投入的资金能否按时收回。

只有初审通过的投资项目,才能提交上一级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根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采取总额控制等措施,防止所属企业分拆投资项目、逃避更为严格的授权审批的行为。

第四章  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协议的,应当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合同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定期组织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企业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派驻被投资企业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对于被投资单位以股票形式发放的股利,应及时更新账面股份数量。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投资管理部门和人员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取得被投资企业的相关文件,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反映股权变更对本企业的影响。

第二十条  企业应设置投资备查登记簿,记载被投资单位基本情况、动态信息、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历年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发放股票股利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企业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企业资产减值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的决策和授权批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对应收回的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

转让投资,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核销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认真审核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续跟踪评价管理制度,对企业的重要投资项目和所属企业超过一定标准的投资项目,有重点地开展后续跟踪评价工作,并作为进行投资奖励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筹资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筹资,是指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行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筹资活动的下列风险:

(一)筹资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筹资活动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筹资决策失误,可能造成企业资金不足、冗余或债务结构不合理。

(四)债务过高和资金调度不当,可能导致企业不能按期偿付债务。

(五)筹资记录错误或会计处理不正确,可能造成债务和筹资成本信息不真实。

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实施筹资活动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筹资决策、执行与偿付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合理,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审批、筹资合同协议的审核和签订、筹集资金的收取与使用、还本付息的审批与办理等应当有明确规定。

(三)筹资活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筹资业务的全过程。

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筹资业务。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筹资业务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惯例及金融业务。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筹资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筹资业务流程,明确筹资决策、执行、偿付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筹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支付凭证等资料的存档、保管和调用制度,加强对与筹资业务有关的各种文件和凭据的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  筹资决策控制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业务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方案的拟订设计、筹资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筹资方式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筹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企业拟订的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筹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作出安排和说明。

企业拟订筹资方案,应当考虑企业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债务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

在境外筹集资金的,还应当考虑筹资所在地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十二条  企业对重大筹资方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未经风险评估的方案不能进行筹资。

企业应当拟定多于一个的筹资方案,综合考虑筹资成本和风险评估等因素,对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后,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确定最终的筹资方案。

第十三条  企业对于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企业筹资方案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应及时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  筹资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决策执行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筹资合同协议的订立与审核、资产的收取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与筹资对象,与中介机构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对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和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企业有关授权人员批准。重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企业筹资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或包销企业债券或股票的,应当选择具备规定资质和资信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正式的承销或包销合同或协议。

企业变更筹资合同或协议,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取得相关资产。

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应当按实有数额及时入账。

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根据合理确定的价值及时进行会计记录,并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筹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筹资费用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企业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企业应建立持续符合筹资合同协议条款的控制制度,其中应包括预算不符合条款要求的预警和调整制度。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协议规定应当披露的筹资业务,企业应及时予以公告和披露。

第五章  筹资偿付控制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业务偿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支付偿还本金、利息、租金、股利(利润)等步骤、偿付形式等作出计划和预算安排,并正确计算、核对,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指定财会部门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支付筹资利息、股息、租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

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借债务筹资,其利息的支付方式也可按照双方在合同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利润),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企业章程或有关规定,按权限审批。

企业委托代理机构支付股利(利润),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股利(利润)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二十五条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偿付本金、利息、租金或支付股利(利润)时,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其价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会部门在办理筹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发现已审批拟偿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应当拒绝支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以抵押、质押方式筹资,应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以融资租赁形式筹资,其内部控制应当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筹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预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预算的内部控制,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与考核,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促进实现预算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预算,是指企业结合整体目标及资源调配能力,经过合理预测、综合计算和全面平衡,对当年或者超过一个年度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事项进行相关额度、经费的计划和安排的过程。企业预算一般包括经营预算、资本预算和财务预算。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预算的下列风险:

(一)预算体系不健全,岗位职责分工不合理,可能造成企业资源浪费和管理效率低下。

(二)预算管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预算目标不合理,预算项目不完整,预算标准不科学,预算编制程序不规范,预算分解和预算调整不合理,可能造成企业预算管理体系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预算的下达和执行不力,可能造成预算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预算分析不正确,预算监控和预算考核不力,对考核结果的奖惩不公平、不合理,可能造成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管理体系,明确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考核等各部门、各环节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企业在建立与实施预算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分析、考核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对预算编制方法、审批程序、预算执行情况检查、预算调整、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考核等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工作中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预算工作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预算编制(含预算调整)与预算审批。

(二)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

(三)预算执行与预算考核。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工作组织领导与运行体制,明确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策机构、预算管理部门及各预算执行单位的职责权限、授权批准程序和工作协调机制。

股东大会(股东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类似最高权力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企业年度预算方案。

董事会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经理、厂长办公会等类似决策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决策机构)负责制订企业年度预算方案。

企业可以设立预算委员会、预算领导小组等专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企业预算管理工作。不具备设立专门机构条件的企业,可以指定财会部门等负责预算管理工作。

总会计师应当协助企业负责人加强对企业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与业务指导。

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参与企业预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企业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订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审议、平衡年度等预算草案;组织下达经批准的年度等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

第八条  企业内部生产、投资、筹资、物资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和所属分支机构在企业预算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本机构业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分析等工作,并配合预算管理部门做好企业总预算的综合平衡、控制、分析、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企业所属子公司在上级企业预算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企业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和分析工作,并接受上级企业的检查和考核。

所属基层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预算的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条  企业应当制定预算工作流程,明确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分析与考核等各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工作的开展情况,确保预算工作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预算编制控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编制环节的控制,对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战略的指导下,以上一期间实际状况为基础,结合本企业业务发展情况,综合考虑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变动、行业市场状况、产品竞争能力、内部环境变化等因素对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编制相应的预算,并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预算方案。

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应当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整体目标和其他有关重大决议,反映本企业预算期内经济活动规模、成本费用水平和绩效目标,满足控制经济活动、考评经营管理业绩的需要。

制定预算方案,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指标统一,要求明确,权责明晰。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明确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编制程序,对预算目标的制订与分解、预算草案编报的流程与方法、预算汇总平衡的原则与要求、预算审批的步骤以及预算下达执行的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经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批准后,以书面文件形式下达执行。实行滚动预算的企业,其审批程序由预算委员会或董事会等批准。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选择或综合运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零基预算、滚动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

企业确定预算编制方法,应当遵循经济活动规律,并符合自身经济业务特点、生产经营周期和管理需要。

预算编制应当实行全员参与、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综合平衡。

第十五条  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内部预算执行单位预算编制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章  预算执行控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环节的控制,对预算指标的分解方式、预算执行责任制的建立、重大预算项目的特别关注、预算资金支出的审批要求、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预警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预算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对照已确定的责任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实施考评。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以年度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可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月度等时间进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二十条  企业对重大预算项目和内容,应当密切跟踪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实行严格监控。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预算控制,及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严格控制支付风险。

企业办理采购与付款、工程项目、对外投资、成本费用、固定资产、存货、筹资等业务,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标准。对超出企业预算的资金支付,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企业应当健全凭证记录,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月度计划和成本费用的定额、定率标准,并对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各预算责任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内部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确保相关业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能够相互监督、核对一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及结果。

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应当运用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企业决策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报告或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企业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企业完成预算目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预警机制,通过科学选择预警指标,合理确定预警范围,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有条件的企业,应当逐步推进预算管理的信息化,通过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手段控制和监控预算执行,提高预警与应对水平。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结果质询制度,要求预算执行单位对预算指标与实际结果之间的重大差异作出解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预算调整控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调整环节的控制,保证预算调整依据充分、方案合理、程序合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企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国家法规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紧急事件等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报经原预算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  调整预算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原预算审批机构提出书面报告,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预算的调整幅度。

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对预算执行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企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原预算审批机构审议批准,然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预算调整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算调整事项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现实生产经营状况;

(二)预算调整重点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或非正常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三)预算调整方案客观、合理。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预算调整方案,企业预算审批机构应予以否决。

第六章  预算分析与考核控制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分析与考核环节的控制,通过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审计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等,确保预算分析科学、及时,预算考核严格、有据。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

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和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对于预算执行差异,应当客观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提交企业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一)企业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有条件的企业,也可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考核工作。

(二)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考核,依照预算执行单位上报预算执行报告、预算管理部门审查核实、企业决策机构批准的程序进行。

企业内部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预算执行报告,应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

(三)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考核,以企业正式下达的预算方案为标准,或以有关部门审定的预算执行报告为依据。

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奖惩制度,明确奖惩办法,落实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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