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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来源:百家号 | 作者:法妞问答 | 2021年7月13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金融 活动日益频繁,而与此同时,金融活动领域的犯罪行 为日益频发,对金融活动的秩序与安全造成了严重 的威胁。为了有效打击金融犯罪活动,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破坏金融秩序与安全的具体犯罪行为并 为其设定了相应的刑罚。通过明确规定犯罪构成要 件,对具体金融犯罪行为进行准确界定,是刑罚适用 的前提性条件。

金融凭证诈骗罪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根据罪状的表述,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行为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根据法定刑的表述,对该罪进行惩处需要依照刑法关于票据诈骗罪的规定。

在认定票据诈骗罪时,需要通过“数额较大” 在客观上证明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了值得刑 法处罚的社会危害性,而在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时, 只要行为人存在“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 其危害性便已经达到了需要以刑罚规制的程度,并不需要通过相关数额作为客观表现。

莫志欣律师补充:

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 骗罪共同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两罪所要保 护的主要法益是一致的,因此刑法给予的法益保护 程度应当是大致相等的。即使两罪之间存在一定的 差异,也仅仅是犯罪对象与犯罪手段上的差异,即前 者的对象为支票、本票、汇票之外的其他金融凭证, 犯罪手段仅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而后者除了对象仅限于支票、本票、汇票之外,犯罪手段还 可以是使用伪造、变造票据之外的其他手段。

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是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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