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110

News Information新闻资讯

你应该了解的15个刑法常识

来源:百家号 | 作者:深圳lawyer杨律 | 2022年3月1日()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1、证明被告人有罪,是检察院的责任。也就是说,被告人本身无需证明自己无罪。

2、并不是所有精神病人都不用坐牢。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如果犯罪时精神正常,还是要坐牢。

3、被家人绑到公安局主动投案,也算自首。

4、刑事案件中,只有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

5、一般来说,三年以下是轻罪,三年以上是重罪。

6、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论犯下何种罪行都无需坐牢。

7、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前者犯罪主体是单位员工,后者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8、对罪犯的量刑,不仅要考虑造成的后果,还要考虑犯罪行为是否残忍、社会危害性、犯罪动机、被害人谅解等因素。

9、对于一些民间纠纷导致的刑事案件是可以和解的,只要犯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那么检察院不会再行起诉。

10、判刑之前,犯人是关在看守所;判刑之后,犯人是关在监狱。

1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即使最后没有为行贿人办事,也构成受贿罪。

12、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区别是:看行凶时主观上是否有杀人的意图。

13、拐卖妇女时对妇女进行强奸的,不再定强奸罪,只定拐卖妇女罪,但是要从重处罚,

14、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拿凶器伤人的,不再定盗窃罪,而是定抢劫罪。

15、缓刑不需要坐牢,但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被撤销缓刑,还是要重新回到监狱中坐牢。

上篇:

下篇:

来源(百家号) 作者(深圳lawyer杨律) 阅读()
标签
相关内容

联系电话:0931-8426909

电子邮箱:gansujtdlawyer@163.com

办公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加莱国际写字楼四楼

Copyrights ©  版权所有: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陇ICP备05001284号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甘公网安备 62010502001522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502001522号